基隆提醒僱用高齡勞工 65歲以上契約可定期也可不定期
基隆市府轉知勞動部通函,提醒僱用65歲以上勞工時,契約可定期也可不定期;若提前終止或續約,仍須依勞基法與相關規定辦理。

基隆市政府法制及勞動處近日整理勞動部最新通函重點,提醒轄內事業單位,僱用65歲以上高齡勞工時,契約並不是只有一種寫法。法制及勞動處指出,「雇主得以『定期』或『不定期』契約僱用高齡者」,重點在於勞雇雙方如何依法約定,也要把高齡就業的基本權益顧好。
這項訊息由基隆市政府法制及勞動處於2026年6月26日發布,內容是轉知勞動部對僱用65歲以上勞工的勞動契約規範。市府說明,依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》第28條,雇主可以用定期勞動契約進用高齡者,不受《勞動基準法》第9條定期契約要件限制,但也不是只能簽定期契約。
高齡就業有彈性 契約形式不只一種
法制及勞動處表示,這項規定的用意,是考量部分高齡者可能因體力、家庭安排等因素,較適合彈性工作,也讓企業有機會再聘回具技術與經驗的退休勞工。換句話說,高齡就業可以更有彈性,但前提仍是依法辦理。
定期契約三件事要先寫清楚
若勞雇雙方簽的是定期勞動契約,第一,契約內要明確約定起迄日期;第二,契約期滿後若雇主在3個月內再與同一名高齡勞工簽新約,前後工作年資仍要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0條合併計算;第三,在契約尚未屆滿前,若沒有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、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所定情形,雇主不得片面終止契約。
提前終止契約 預告與資遣費仍要依法
市府也提醒,若雇主因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,要提前終止定期契約,仍須依同法第16條辦理預告,並依《勞工退休金條例》第12條給付資遣費;如果沒有依規定期間預告,就必須加給預告期間工資。至於工作未滿3個月的高齡勞工,目前法律沒有明文預告期間,仍要看勞雇雙方事前是否已有協商約定。
對基隆的事業單位與準備再投入職場的長者來說,這份通函整理的是實際會遇到的高齡就業問題。市府提醒,契約怎麼簽、續約年資怎麼算、提前終止時該負哪些責任,都要依勞動部通函與現行法令處理,避免爭議,也讓高齡勞工在職場上更安心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