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場霸凌新制7月上路 公部門從申訴到調查都有新規矩
職安法「職場霸凌防治專章」已於2026年7月1日施行,公部門與約聘僱人員都納入保護。新制不只訂出霸凌認定標準,也要求雇主在時限內完成受理與調查程序。
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「職場霸凌防治專章」已在7月1日正式施行,過去職場上常見的「這到底算不算霸凌」,如今有了更清楚的法律標準。這項新制把職場霸凌從模糊的感受,拉回到可判斷、可申訴、也可調查的制度裡。
這次修法重點,在於首次以法律明確定義職場霸凌,並把雇主的防治責任提升為法律義務。內容也點出,公部門因為行政層級分明、權力距離明顯,同仁面對來自上級的壓力或不當對待時,往往更難開口,因此更需要把職場霸凌防治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,而不只是多一份文書作業。
職場霸凌怎麼認定 新法列出五項條件
依新增的職安法條文,職場霸凌必須同時符合五項條件:發生於執行職務過程、行為人為同一事業單位內部人員、行為逾越業務上合理範圍、具有反覆或持續性(情節重大者不在此限),以及導致當事人身心受創。這五項條件缺一不可,目的就是避免把所有職場摩擦都泛稱為霸凌,也讓真正受害的勞工有明確的法律救濟依據。
正常管理與霸凌有界線
素材也特別提醒,並非任何職場行為或主觀上的不舒服感受,都會構成職場霸凌。像是主管基於業務需求要求績效達標,或針對工作缺失進行糾正、指導,仍屬正當管理;但若設定明顯不可能達成的目標,或在公開場合針對特定人進行人格貶抑、羞辱,就可能已經跨過合理界線。
公部門與縣府單位 調查程序更不能鬆
新制上路後,不論是公務人員,還是非公務人員的約聘僱人員,都已納入完整保護。各機關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,且外部專家學者比例須達三分之一以上,以提高審議與調查的客觀性。若機關首長涉及職場霸凌,申訴人也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外部申訴,不必經過內部層層程序。
依規定,雇主知悉霸凌事件後,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,並依事業單位規模於3至4個月內完成調查;如果調查人員與當事人有法定親屬關係,也必須自行迴避。對縣府各級單位來說,這不只是制度更新,更牽涉人力調度、調查能力與時間管理。接下來能否把申訴管道、風險評估與教育訓練做完整,會直接影響職場霸凌防治能不能真正保護同仁,也關係到公部門服務品質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