颱風天勞工怎麼上班 花蓮縣府提醒雇主先把規矩講清楚
花蓮縣政府提醒,天然災害期間若勞工因停班通報或交通受阻無法出勤,雇主不得記曠職、扣全勤或強迫請假;若要求出勤,應提供必要通勤協助。

颱風季到了,花蓮縣政府先把話說在前頭:遇到天然災害,別讓勞工為了上班冒險通勤。縣府近日提醒各事業單位,應依勞動部最新修正的《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》,提早安排出勤管理、通勤協助和工資給付,避免災害一來,勞資雙方臨時各說各話。
這項提醒由花蓮縣政府發布,重點放在颱風、洪水、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時,勞工能不能出勤、雇主可不可以記曠職,以及工資如何處理。縣府表示,若工作所在地、居住地,或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,或雖未停辦公但確實因災害造成交通阻塞而延遲到工、無法出勤,雇主都不得將勞工視為曠工、遲到,也不能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。
天然災害出勤有界線 不得扣全勤逼補班
依據要點第六點,雇主除不得記曠職、遲到外,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、扣發全勤獎金、解僱,或做出其他不利處分。換句話說,只要符合要點所列情形,勞工未能出勤並不是個人怠惰,而是天然災害造成的現實狀況,雇主不能把責任轉嫁到勞工身上。
若仍要求到工 雇主應負起通勤協助責任
這次修正也補上通勤安全的要求。依最新修訂條文第六之一點,若雇主在上述情況下仍要求勞工出勤,必須提供必要協助,包括交通工具、交通津貼或其他協助。若勞工依原本通勤方式上下班確有困難,且有搭乘計程車的必要,雇主應負擔相關計程車費用,不能讓勞工自行吸收風險與支出。
工資給付怎麼算 縣府提醒以安全為先
至於不少勞工關心的薪資問題,依要點第七點,勞工因前述情形無法出勤時,建議雇主不要扣發當日工資;若勞工是依雇主要求出勤,除當日工資照常給付外,也建議加給工資。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強調,「安全」是勞動環境的基礎條件,天然災害不是勞資雙方所樂見,事前說清楚、做準備,才能減少臨場衝突。
違反勞動法令 最高可罰100萬元
社會處也提醒,若事業單位因天然災害而扣發勞工全勤獎金、強迫扣假,致違反《勞動基準法》等相關勞動法令,可處新臺幣2萬至100萬元罰鍰。對花蓮這裡的人來說,颱風季不只是天氣變化,更牽動每天怎麼通勤、能不能安心上下班。縣府呼籲雇主預先與勞工充分溝通並完成約定,如有疑問,可洽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03-8227171分機390或391。




